不少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如果公司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保险公司能以该从业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理赔吗?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某金属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该金属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应由该金属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同时确定了20名员工的名单。

2019年,该金属公司的员工钟某在工作期间,被齿轮挤伤左手,造成十级伤残。

该金属公司确定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钟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与金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理赔。金属公司遂起诉至禅城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该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的内容、范围已作出明确界定,即该金属公司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伤,导致该金属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钟某为该公司从业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该金属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责任,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因用工形式的不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区别对待。钟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其确实与金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金属公司工作、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无论成立劳动关系还是成立劳务关系,金属公司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金属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于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护员工权益的有利手段。

本案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设置目的以及维护企业员工同工同酬权利的价值判断出发,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责任,为分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护员工权益提供司法支撑,助力禅城区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也有效保护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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