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宇  贾虎瑞报道    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出台《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根据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种。

《办法》明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对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告知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办法》指出,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金属冶炼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按照“谁监管、谁记分”的原则,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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