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某公司作出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执法人员在江阴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丙酮、乙醇、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仓库未采取防泄漏措施,违反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某安全技术服务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服务指导检查时就发现了该隐患,并记录在其安全技术服务过程记录中,于当日将该隐患反馈给了该公司。
但直到2022年2月2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上述安全技术服务过程记录中的隐患仍未整改。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一位执法人员表示,当前,不少企业在委托安全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接受了服务就可以转嫁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然而,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只能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企业不能因此当安全生产的“甩手掌柜”。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为此,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其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这一案件,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利用其技术优势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否则不仅自身涉嫌履职不到位,还很有可能给自己埋下事故“地雷”,并有可能酿成悲剧。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