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否达到“合理范围”的标准:(1)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恰当,是否足够明确和醒目从而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2)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以及设施是否运行正常;(3)是否采取了及时而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行为;(4)是否对受害人实施了及时而必要的救助措施;(5)其他应当谨慎注意的情形。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张阿婆在农贸市场被拆除护栏后遗留的螺丝钉绊倒造成骨折,法院认定市场管理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案情
2020年10月21日,张阿婆去农贸市场买菜,在经过通往市场摊位的通道时,被通道处未拆除的螺丝钉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当天,市场管理公司清除了原未拆除的螺丝钉。张阿婆遂将该市场管理公司诉至永定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5.7万余元。
市场管理公司辩称,张阿婆受伤地点不是农贸市场的卖货区域,也并非出入口,市场管理公司没有对该处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市场管理公司在农贸市场卖货区域张贴了“小心地滑”等安全提示标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争议地点系临时蔬菜摊商户停车后进出中心市场通道的一部分,应属于市场管理公司管理区域。市场管理公司对诉争地点安装护栏后,拆除护栏又清除螺丝钉的行为,即对诉争地点实行了管理行为,且市场管理公司未提供该市场租赁范围以及相关责任管理范围的合同或规定。
市场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在其责任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其设置护栏后又拆除护栏,该安全保障责任应不同于其常规的提醒顾客“小心地滑”,市场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清除拆除护栏后该通道地面易致人摔倒的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其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履行到位,故其应当对张阿婆被未清除的螺丝钉绊倒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出到人流密集、地面易湿滑的农贸市场买菜时,因其未充分观察而不慎摔倒,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当对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市场管理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阿婆自担30%的次要责任。
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一般标准是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否达到“合理范围”的标准:(1)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恰当,是否足够明确和醒目从而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2)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以及设施是否运行正常;(3)是否采取了及时而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行为;(4)是否对受害人实施了及时而必要的救助措施;(5)其他应当谨慎注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