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郭义伟报道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提出,2022年年底前,完成2021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对已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完成遗留问题整改任务;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3年年底前,完成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2021年前已鉴定的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建成并运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

规划工作重点

及时开展水库安全鉴定。严格执行水库定期安全鉴定制度,优化安全鉴定程序,提高安全鉴定成果质量,实行安全鉴定成果备案制度。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工作。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充分论证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

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科学编制、有序实施“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对列入国家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对2021年前和“十四五”期间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实施除险加固。加快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过程和责任监管,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水库尽快投入运行。

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责任人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逐库落实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并于2022年年底前全部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科学编制“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加快实施进度,强化过程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健全全省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做好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工作,强化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完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

切实加强保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政府负责本辖区所属水库的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十四五”规划和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开展水库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按照规定对市、县级政府予以支持。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

强化资金政策支持。在大中型病险水库方面,对已列入国家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现行投资政策继续落实地方投资;对未列入国家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因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发生病险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在小型病险水库方面,对列入中央财政补助支持范围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现行投资政策继续落实地方投资;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助支持范围及以后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级政府承担。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予以补助,支持建设全省水库安全运行监测平台。

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省水利厅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下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监督各类财政预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水库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水库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的模式。各地可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探索采用代建制或项目总承包的模式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

落实责任追究

《意见》要求,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有关问责规定。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有关工作持续开展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查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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