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日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关于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部署,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9个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


(资料图)

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意见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实行“三个最严格”保护。一是接办最严格保护。在接收、受理、转办的三个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二是核查最严格保护。案件核查牵头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不得向该案核查参与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到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三是奖励最严格保护。履行财务报批手续时,要严格限制财务人员知悉范围。

意见提出,强化被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救助保护,有关部门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等。要严肃“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责任追究,对“吹哨人”所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经“吹哨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吹哨人”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行为,构成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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