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王某实际投资经营晨阳石粉厂,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无任何合法合规证照手续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正文:辽宁省岫岩县一村民满某在一家没有资质的石粉厂工作时,不慎坠入粉碎机绞笼内,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该厂负责人王某为逃避处罚,隐瞒事故,不上报,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协议,赔偿对方95万元。近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认定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

37岁的王某是山东日照人,在岫岩县投资了晨阳石粉厂。该石粉厂无任何生厂经营手续,王某通过他人与该厂所有人协商欲购买该厂,双方约定交易价50万元,王某给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剩余价款待年底办理生产经营手续后给付。同时王某担心生产过程中被当地人滋扰,于是聘请了满某等人生产石粉。该厂开始违规生产作业。

案发当日,满某在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后被绞入粉碎机绞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隐瞒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他私下赔偿满某家属95万元“私了”,得到对方谅解。事后王某才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判决

岫岩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石粉厂发生的一人死亡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

王某到案后说,他知道五间房有一个石粉厂没有任何手续,满某说这个石粉厂他可以干,满某在调试机器过程中生产出约500吨菱镁石粉。“然后我把这些菱镁石粉发到庄河港的一个垛位,以每吨60元价格卖给山东日照的一家钢铁企业,每吨能获利20元。后来,在进一步调试机器过程中,满某不慎被卷进机器身亡。”王某说。

王某说,当时满某家属要120万元,后来降到115万元,几经商量后赔了95万元。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满某作为事故现场的组织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王某作为岫岩县晨阳石粉厂的实际负责人,在无任何合法证照手续的前提下,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隐匿不报,其行为已经涉嫌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岫岩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实际投资经营晨阳石粉厂,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无任何合法合规证照手续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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