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专职消防员招录、分配、工资、社会优待政策及建设管理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等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省消防救援机构录用人员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在本级和直属单位分配,市消防救援机构录用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

《办法》指出,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不满十二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领取退出补助和经济补偿;连续工作满十二年和十二年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省、市政府安置工作,或者领取退出补助和经济补偿。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办法》明确,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合同期内的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抚恤和社会保障事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

《办法》强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市级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退出补助和相关福利待遇由市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本报记者)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