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们经常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持 C1 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是否属于“准驾不符”?日,定远法院审结了某保险公司与驾驶人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理赔后向张某追偿的诉讼请求。

2018 年 6 月 12日,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杨某及乘车人崔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崔某出院后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三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和崔某损失7360 元、6960元。2021年 5 月,该保险公司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以“准驾不符”为由向张某追偿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和崔某的损失共计 15080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赵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是否属于 “准驾不符”。本案中,变型拖拉机虽使用了“拖拉机”名称,但并非相关规定界定的拖拉机类型之一。保险公司保单载明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质为营业货运,另外从速度、功率和载重等能看,变型拖拉机实质上应当属于低速载货汽车。而C1准驾车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以及C2、C3、C4驾驶证准驾车型。因此,张某持有C1驾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即“变型拖拉机”,同时,本案中,交警部门也未认定张某属无证驾驶,不应当属于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形,因此该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该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提供的格式保单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解释说明义务。

综上,定远法院认定该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准驾不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享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遂依法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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