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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通知》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加强对越界开采、非法开采行为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加强环保措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落实情况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在建和生产露天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林业部门重点加强使用林地的监管。
落实政府干啥 哪些部门担责
《通知》明确指出,省辖市政府负责矿山开发布局和资源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县政府加强对露天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县级政府负责矿产开采、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统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等手段,构建协调统一、监管到位的露天矿山管理新机制。
全省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净矿”出让制,拟出让项目应通过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的会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拟设矿区涉及的资源、土地、环境、水土、安全、林地和公共利益等进行论证评估和联合审查。
出让前政府应编制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出让后企业应按照方案实施开采与修复。建筑石料类露天矿山统一由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明确主题责任 夯实生态修复
全省新设普通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其他露天矿山准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据悉,新政按照“关小上大、控新治旧”的原则,继续淘汰利用率低、生态影响大、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露天矿山。
《通知》提出,对仍有资源开发潜力,适合整体开发的“老矿区、老矿山、老矿权”,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资源整合,以市场竞争方式重新确定开发和修复主体,实现集约开发和整体修复;对超贫磁铁矿等生态损害大、经济价值低和以开采金属矿产为名行开采建筑石料之实的露天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市县政府负责编制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有责任主体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不能履行义务或修复不达标的,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由政府组织修复治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组织修复治理,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有权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坚守底线 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违规开采
《通知》明确,凡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环评文件批准后五年内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对新、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须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环评审批原则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未批先建的矿山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未按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施工的矿山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查处。
全省启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环境监管,提升执法效能。建立务实有效的属地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管理“山长制”,实现露天矿山行政许可、批后监管、日常执法相互融合,构建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严厉打击露天矿山打击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公开通报、挂牌督办露天矿山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省自然资源督查办公室负责约谈问责存在问题严重的市县。
《通知》明确,监督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较大问题,发生较大舆情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