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两部门决定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

《通知》明确:

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矿山单体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技术路线要具有先进性,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指出:

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相对集中连片、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

《通知》要求: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通知》强调:

要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绩效管理。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确保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省要切实加强项目执行,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注:后三张照片为格山生态设计的矿山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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