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高额差价,李某以次充好更改合同标的,并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近日,湖北省随县检察院就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系随县某镇村民,因当地大理石矿产资源丰富,石材企业众多,便以中间人身份寻找石材购买方,再按照买方需求向石材企业购买石材,获取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2019年5月,李某经他人介绍,得知A公司欲购买大理石,为获取高额差价,李某决定联系B公司,以其价格更低的石材替换A公司采购材料,在未取得B公司的授权许可下,伪造B公司印章与A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署后,A公司向B公司账户汇款49万余元,B公司按照李某要求将价值18万余元石材发往A公司,并将剩余货款返还给李某。

2019年7月,A公司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这才发现公司印章被李某伪造,遂报警。

接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B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经常在B公司购买石材,B公司也将其视为客户,并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引起了民事诉讼,且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该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出具了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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