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李某经他人介绍,得知A公司欲购买大理石,为获取高额差价,李某决定联系B公司,以其价格更低的石材替换A公司采购材料,在未取得B公司的授权许可下,伪造B公司印章与A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署后,A公司向B公司账户汇款49万余元,B公司按照李某要求将价值18万余元石材发往A公司,并将剩余货款返还给李某。
2019年7月,A公司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这才发现公司印章被李某伪造,遂报警。
接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B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经常在B公司购买石材,B公司也将其视为客户,并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引起了民事诉讼,且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该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出具了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