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睿刚 通讯员 张少艾 青岛报道
2023年初,王某在其父亲的厂区院内驾驶叉车,因操作不当与网约车司机赵某停放在此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对网约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停运损失1800元。
办案人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被告王某及其父亲认为原告未经允许将车辆停放在自家厂区院内,本属不当,系有错在先,后续处理过程中又咄咄逼人,更是将包含了王某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的事故认定书公开发布在朋友圈,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个人隐私。
王某的父亲称,王某年仅十九岁,尚在读书就被他人公开在朋友圈中曝光隐私及不利信息,心理受到伤害,抑郁良久,若要己方赔偿,赵某必须先就其在朋友圈发表不当内容的行为给王某道歉。原告赵某认为,被告是过错方,但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才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自己发朋友圈只是想让对方尽快给付赔偿款。
办案人梳理案情后,一方面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予以公开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耐心安抚王某及其父的情绪,情法兼融引导王某勇于承担责任。在办案人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赵某主动握住王某的手,当场向王某道歉,王某也消了气,并表示会对个人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意赔付赵某的合理损失,双方握手言和。赵某为表达歉意,在王某同意赔付金额的基础上又作了让步,王某当庭履行,赵某撤诉并删除了朋友圈相关内容,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表示,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遇到问题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擅自将他人个人信息“晒”在自己的朋友圈,非但不能解决原有矛盾,反而会侵犯他人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